欧盟: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高效氟氯氰菊酯,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附录

来源:时间:2020-02-20

通报号:G/TBT/N/EU/699

通报名称:欧盟: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高效氟氯氰菊酯,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附录

通报国家:欧盟

通报日期:2020-02-20 00:00:00

涉及专题:食品与农产品欧盟市场REACH

通报原文: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699
2020-02-20
20-1304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高效氟氯氰菊酯(杀虫剂活性物质)
HS编码:3808   ICS编码:65.100.99,65.100.10,65.100.01,65.100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高效氟氯氰菊酯,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附录

语言:英语 页数:5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规定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灭高效氟氯氰菊酯。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含有活性物质高效氟氯氰菊酯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不批准是基于该物质在欧盟作为杀虫剂活性物质使用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做出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依照指令91/414/ EEC被批准。

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上市。在不批准和含有这种物质的产品库存宽限期到期后,将对最大残留(MRLs)采取单独措施,并将根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7.
目标与理由:对于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涉及植物保护产品上市)批准的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必须遵守以便通过批准的标准(附录II详细说明)。 在高效氟氯氰菊酯的评估和同业评审过程中,确定了一些未完成的关注问题和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做出详细说明。 确定了关注的问题。特别是,EFSA确定了对装载和播种用高效氟氯氰菊酯处理过的甜菜种子的工人存在不可接受风险。此外,在马铃薯和麦田施用高效氟氯氰菊酯的情况,EFSA确定了对居民、非目标节肢动物和水生生物存在高风险。此外,对于在温室(永久性和非永久性)中用于西红柿的情况,EFSA确定了对操作人员和工人存在不可接受风险,而在非永久性温室中用于西红柿的情况,对非目标节肢动物存在风险。此外,根据现有数据无法完成消费者评估。 这些问题意味着高效氟氯氰菊酯不符合法规(EC) No 1107/2009规定的批准标准,目前不能批准。 现有授权必须撤销;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法规生效后6个月内撤销现有包含高效氟氯氰菊酯的植物保护产品。考虑到符合法规(EC) No 1107/2009第46条的宽限期,最迟生效后12个月到期(允许最后一个使用季节)。 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健康; 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7/2009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及撤销理事会指令79/117/EEC 和 91/414/E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7/2009关于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OJ L 153, 11.6.2011, p. 1–186):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对活性物质高效氟氯氰菊酯的杀虫剂风险评估同业评审结论;EFSA对高效氟氯氰菊酯的杀虫剂风险评估同业评审结论(EFSA Journal 2018;16(9):5405):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full/10.2903/j.efsa.2018.5405
9.
拟批准日期:2020年3季度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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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英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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