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强制性建筑物能源规范计划提案(3页,英语)和建筑物中建筑物辅助设施能效规范草案
来源:时间:2009-09-17
通报号:G/TBT/N/HKG/33
通报名称:中国香港强制性建筑物能源规范计划提案(3页,英语)和建筑物中建筑物辅助设施能效规范草案
通报国家:中国香港
通报日期:2009-09-17 00:00:00
涉及专题:香港市场
通报原文:
世界贸易组织 |
G/TBT/N/HKG/33
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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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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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
通报成员: 中国香港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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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机电工程署(EM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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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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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室内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器和冷却器(中国香港HS编码:84151000;84158100和84158200)、多相感应电动机(中国香港HS编码:85015200 和85015300)、配电变压器(中国香港HS编码:85042100;85042200和85043400)
HS编码:8415;8504;8501 ICS编码:23.120,29.160,2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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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 中国香港强制性建筑物能源规范计划提案(3页,英语)和建筑物中建筑物辅助设施能效规范草案
语言:英语 页数:82页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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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容简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在制定一项适合于立法委员会不迟于2009年底采用的强制性执行建筑物能源规范的提案。本计划提案要求建筑物符合关于四种关键类型建筑物固定辅助设施,即,照明设备、空气调节器、电气设备、电梯和自动扶梯设施系统设计的最低能效标准。在设计空气调节器和电气设备中,将牵涉到控制第4项所述的三个种类的建筑物辅助设施的能效标准。根据本计划提案,此类单独的设备将不要求注册,而且在中国香港此类设备的进口和销售将没有任何限制。开发商、建筑物业主、负责人或注册的能源评估人如果不遵守本计划提案将处以罚款处罚。然而,对于制造商或设备供应商将没有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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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标与理由:强制性计划的目的是: (a) 为了应付气候变化的挑战,改进新的和现有的建筑物中的能源效率;以及 (b) 通过建筑物辅助设施的能效设计,提高公众关于环境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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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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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批准日期:2010年末
拟生效日期:2011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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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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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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