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农产品
  • 食品安全事件跟踪
  • 我国食品出口受阻分析报告
  • 各国食品相关标准对比分析
  • 国际标准
  • 日本市场
  • 美国市场
  • 欧盟市场
  • 韩国市场
  • 加拿大市场
  • 中国市场
  • 深圳市场
  • 其他市场
  • 食品安全小知识

食品生产企业需关注的内容与责任来源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2

 

1 生产环境条件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16.5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5

1.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1.1

1.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2 进货查验结果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2.1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2.2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

1.1



 

3生产过程控制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3.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3.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14.1

1.1

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3.4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刑法》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

3.5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14.1

2.1

3.7生产现场无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8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无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5.1

3.9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3.10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5.2

3.11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不得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6.3

 

4 产品检验结果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4.1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2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1

4.3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4.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4.5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6 贮存及交付控制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6.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1.1

6.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3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章

 

7 从业人员管理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7.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3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7.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7.3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7.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7.5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8 食品安全事故处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8.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8.2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8.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9.1 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9.2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5

9.3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10 其他规定

 

内容

责任来源

责任与惩戒

10.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跞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0.3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声明: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HACCP 食品580。

上一篇:食品生产企业索证汇总

下一篇:《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触碰右侧展开
./t20180327_2123018_ex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