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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材与木制品条例的产品适用范围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12-08-07

欧盟木材与木制品条例的附件中列出了该条例的产品适用范围,但是不包含已经结束使用寿命、不回收就会作为废品(依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81119日第2008/98/EC号指令第31)条 关于废品定义)处理的木材或木制品及其原件。
本条例附件是采用“第2658/87号欧盟理事会(EEC)条例”附件I中对综合术语划分的木材和木制品的规定。其中关于家具的产品适用范围是指HS编码为9903 309403 409403 50 009403 609403 90 30的木制家具。附件内容如下:
- 4401 薪材,原木、坯料、小树枝、束薪或类似形式的薪材;碎片或颗粒状木材;锯末、废料和下脚料,无论是否为原木、木块、团状或类似形式;
- 4403 未加工木材,无论是否剥皮或边材,或粗略制成方形;
- 4406 木质铁路或电车轨道枕木;
- 4407 锯木或纵向切条、切片或剥皮,无论是否刨平、磨光或接缝,厚度超过6mm
- 4408 单板(包括用复合木片制成的)板材,胶合板板材,或其它类似复合板板材,和其它纵向锯材、切片或剥皮板材,无论是否刨平、磨光或接缝,厚度不超过6mm
- 4409 沿任何边缘、接头或表面连续成形(有舌头的、有槽的、开槽口的、斜切的、V字连接的、珠状的、模制的、圆形的等)的木材(包括镶花地板的木条和雕带,非拼装),无论是否刨平、磨光或接缝;
- 4410 刨花板,定向结构刨花板(OSB)和类似的木板(例如:大片刨花板) 和其他木质材料,无论是否合成松香或其它有机粘接物质;
- 4411 木质纤维板或其它木质材料,无论是否与松香或其它有机物质结合;
- 4412 胶合板、单板和类似复合木材;
- 4413 00 00浸胶木材,木块、木板、木条或纵切形状;
- 4414 00 画作、摄影作品、镜子或类似物品的木框;
- 4415 木质包装箱、盒、筐、桶和类似包装;木质电缆盘;木质货盘、箱型货盘和其它装运板;木质货盘边缘;
(非专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持、保护或运送市场上其它产品的包装材料)
- 4416 00 00 大桶、木桶、木缸、浴盆和其它制桶产品和部件,包括桶板;
- 4418 建筑用细木工制品和木器,包括蜂窝板、拼装地板、墙面板和屋顶板,沿沿任何边
- 接头或表面连续成形(有舌头的、有槽的、开槽口的、斜切的、V字连接的、珠状的、模制的、圆形的等)的木材(包括镶花地板的木条和雕带,非拼装),无论是否刨平、磨光或接缝;
- 《综合术语》中第47章和第48章的纸浆和纸张,除竹制品和再生(废物和下脚料)产品外;
- 9903 309403 409403 50 009403 609403 90 30木制家具;
- 9406 00 20预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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