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威斯康星州通过了2009年第107号参议院法案(2009 Senate Bill 107),就电子设备的销售、废弃、收集和回收进行了规定,包括管理机制、回收比例,以及罚则等等。
1. 产品范围
涵盖的电子设备包括消费类计算机、外围设备(键盘等,不包括打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消费类视频显示设备(7英寸以上的电视机和计算机显示器)、DVD播放器、VCR、其他视频录像机、带有视频显示的电话。电子设备是指销售给家庭或学校的设备
2. 各相关方责任
从2010年9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固体废物处理厂和中心处置、焚烧涵盖电子设备。
制造商:从2010年2月1日起,制造商必须在涵盖电子设备上加贴易见并且显示其品牌的标签,履行相关注册和报告的责任并且支付相关费用,由注册的回收商回收或安排电子设备,方可将产品销售给家庭或学校或交货给零售商。这里的制造商指在其自有品牌下销售其生产或由他人生产的电子设备,生产执照为其品牌而设备由他人销售的除外。
零售商:从2010年7月1日起,零售商必须确定涵盖电子设备制造商的品牌在官方机构网站上列出,方可销售涵盖的新产品销。另外还须向消费者提供如何回收的信息
主管部门:对制造商进行注册,维护显示符合法律的制造商品牌的网站,维护经注册的回收上的名单。每年检讨回收计算公式,并在认为是必要时作出修订建议。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和州长提交年度报告。
3. 制造商的注册和报告
制造商应不迟于2010年2月1日,并且从2010年开始每年不迟于9月1日,向环保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包括:
在2010年9月1日截止的注册前,制造商应在其注册中指出涵盖的电子设备是否符合欧盟RoHS指令(2002/95/EC)或其后续指令的要求。
对于2010年2月1日后开始销售涵盖电子设备、而之前没有提交注册的制造商,应在制造商开始销售产品的10日内向环保部门递交注册申请。如果制造商变更了其产品销售的品牌,制造商应在更改10日内更新其注册。只有在环保部门收到完整的注册申请后注册才有效,有效期至第二年的9月1日,除非注册在该日期之前被撤销。在主管部门收到注册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审核递交的注册申请,并通知制造商如果提交的资料不完整。
制造商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实际销售的涵盖电子设备的重量、回收的符合条件的电子设备的重量、以及回收积分。
4. 资金机制
首先,制造商应支付上述的注册费用。注册费用与前一年在威斯康星州销售的电子设备量有关:
制造商负责支付涵盖电子设备的收集、运输和回收再用费用。支付的费用根据制造商销售给家庭或学校的涵盖电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法案,制造商必须回收计划年度前三年(36个月)其产品销售重量的80%。回收计划年度从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因为收集计划开始于2010年1月1日,第一个计划年度(2009-2010)只有6个月,回收目标为2007~2008年销售的80%,但总数要除以2。
未达到这一目标的制造商须支付一定的“差额费”(shortfall fee)。其中“差额费用”是指制造商的实际回收量少于目标回收量时,相差的回收量每磅应支付的费用:
此规定是鼓励制造商回收更多电子设备的激励措施。
对于制造商在农村家庭或学校收集的电子设备,其收集量应乘以1.25,相当于获得25%的额外积分。
制造商也可以在注册的同时,提交显示其已经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以满足回收目标,请求免除差额费用。如果主管部门确定制造商在计划年度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以满足回收目标,应豁免制造商支付差额费用的要求;否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0日内通知制造商应缴纳差额费用。
5. 罚则
对于每项违法行为,违法者将处以不少于10美金、但不超过1000美金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