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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能源标签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9-06-02

香港特区政府透过《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推行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

    根据强制性标签计划,在香港供应的订明产品须贴上能源标签,让消费者知悉有关产品的能源效益表现。三类订明产品(即空调机、冷冻器具和紧凑型荧光灯)已纳入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一阶段内。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 章)(“条例”)于2008年5月9日刊登香港宪报,在该条例刊登宪报后有18个月的宽限期,让业界作好所需的准备。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属已获香港机电工程署按其姓名或名称编配参考编号的表列型号, 并附有符合指明规格的能源标签。而订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人(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属已获编配参考编号的表列型号,并附有能源标签。

 

 

宽限期将于2009年11月8日结束

    宽限期将于2009年11月8日结束,在该日期之后,所有在香港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是已获编配参考编号并附有能源标签的表列型号。根据该条例 ,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实务守则

    《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守则”)已获核准及公布,为该条例所订的规定提供了实务指引及技术细则。

 

呈交产品资料

    进口商或本地制造商必须先向香港机电工程署呈交产品资料(包括产品型号的测试报告),并获编配参考编号,才可把订明产品供应给香港市场。 下载呈交资料表格及阅览有关指引 。

 

香港机电工程署发布洗衣机和减湿器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草案

    2009年5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电工程署发布洗衣机和减湿器产品能源标签行为规范草案(G/TBT/N/HKG/31)。预计2009年第四季度获得批准,2011年年中生效实施。草案是对《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的增补。 
 

    香港强制性能源标签官网[1]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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