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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场(EMF)辐射要求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12-06-06

    电磁场(electromagnetic fields,EMF)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部分。自然界存在的最常见的电磁场为地球本身及太阳引起的磁场。人造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磁场,包括移动电话的无线电场、电力线的磁场以及电网电流的低频场。当电视机、电吹风机或类似家用电器通电并从电网电源提取电流时,在设备及其周围存在电场。每当设备开启并从电网电源取电时,同时存在电磁场。设备和电力线运行的电流所造成的电磁场,会对电视机等其他设备产生干扰。
    电磁场辐射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头晕、呕吐、乏力、失眠、心悸、记忆力减退、神经衰弱,也会增加儿童患白血病的概率,诱发癌症并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影响生殖系统和视觉系统,严重危害到人类的健康。电磁场辐射已被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列入必须控制的造成公害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一般来说,磁场通常比电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为显著。
    为了保护暴露在电磁场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减少其对人体造成的不良影响,欧盟出台了相关措施对电磁场(EMF)的限值和测量方法进行了规定。欧盟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电磁场辐射(EMF)的法规主要有R&TTE指令(1999/5/EC)和低电压指令(LVD,2006/95/EC),这两项指令包含了电子电气产品对于人体的健康要求,即EMF要求。其中EMF限值在欧盟理事会建议1999/519/EC中规定,该建议规定了暴露在0 Hz~300 GHz频率范围的电磁场(EMF)的最大限值。按照规定的电磁场评价和测试方法标准进行检测,测出的产品电磁场辐射值应小于1999/519/EC 建议中规定电磁场的限值。1999/519/EC规定的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基本限制和参考电平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基本限制

频率范围
磁通密度
(mT)
电流密度
(mA/m2)
r.m.s
整个身体平均SAR
(W/kg)
局部SAR
(头部和躯干)
(W/kg)
局部SAR
(四肢)
(W/kg)
功率密度S
(W/m2)
0 Hz
40
> 0~1 Hz
8
1~4 Hz
8/f
4~1000 Hz
2
1000 Hz~100 kHz
f/500
100 kHz~10 MHz
f/500
0.08
2
4
10 MHz~10 GHz
0.08
2
4
10~300 GHz
10
f指频率

表2 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参考电平(0 Hz~300 GHz, r.m.s值)
频率范围
电磁强度
(V/m)
磁场强度
(A/m)
磁通密度
(mT)
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eq
(W/m2)
0~1 Hz
3.2´104
4´104
1~8 Hz
10000
3.2´104/ f2
4´104/ f2
8~25 Hz
1000
4000/f
5000/f
0.025~0.8 kHz
250/f
4/f
5/f
0.8~3 kHz
250/f
5
6.25
3~150 kHz
87
5
6.25
0.15~1 MHz
87
0.73/f
0.92/f
1~10 MHz
87/f1/2
0.73/f
0.92/f
10~400 MHz
28
0.073
0.092
400~2000 MHz
1.375 f1/2
0.0037 f1/2
0.0046 f1/2
f/200
2~300 GHz
61
0.16
0.20
100

    其中基本限制是基于对健康的影响,暴露在时变场和磁场中的限制。参考电平是由基本限制导出的一个人可能暴露于均匀场而无不利影响的磁场强度有效值。表1和表2的f为频率。

    对于不同的电子电气产品,其电磁场辐射的测量方法标准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R&TTE指令和LVD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中,具体见表3。

表3 欧盟对于电子电气产品的EMF评判(测量方法)标准

标准编号
产品类别
标准强制实施日期或
被替代标准符合性推断终止期
EN 50366:2003+A1:2006
家用电器
2008-11-01
EN 62233:2008
家用电器
2012-12-01
EN 62493:2010
照明设备
2013-02-01
EN 62311:2008
电子电气设备(0Hz-300GHz)
2011-01-01
EN 50371:2002
低功率电子电气设备(10MHz-300GHz)
——
EN 62479:2010
低功率电子电气设备(10MHz-300GHz)
2013-09-01
注:橙色显示的为将被新标准替代的旧标准。

    对于家用电器,2012年12月1日后,原家用电器EMF测量标准EN 50366:2003及其增补件A1:2006将被新标准EN 62233:2008所替代,EN 62233:2008修改采用了IEC 62233:2005。也就是说,2012年12月1日后,EN 50366:2003+A1:2006将不再具有LVD指令EMF健康要求的推断符合性。
    对于照明设备,2010年2月颁布的该类设备EMF测量方法标准EN 62493:2010,将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修改采用了IEC 62493:2009。
    对于低功率电子电气设备(电磁场在10MHz-300GHz范围),2013年9月1日后,原EMF标准EN 50371:2002将被新标准EN 62479:2010所取代,新标准EN 62479:2010修改采用了IEC 62479:2010。“低功率设备”指可用天线功率和/或平均总辐射功率小于等于低功率排除电平的设备。“低功率排除电平”(low-power exclusion level)Pmax指设备输出功率的特定条件,取决于频率以及人和辐射源的距离等其他变量,以致于辐射源产生的暴露水平不会超过一个特定的基本限制。如果设备输出功率小于Pmax,则设备被视为符合基本限制。根据该标准,对于不包含无线电发射器的音视频(AV)产品、信息技术设备(ITE)和多媒体设备(MME),属于无意发射体(unintentional radiators),本质上符合(inherently compliant)适用的电磁场暴露水平。
    对于不属于低功率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器和照明设备之外的其他电子电气设备,其EMF测量参照通用标准EN 62311:2008,该标准修改采用了IEC 623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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