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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强制性能效标识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7

  一、旧能源标识法规体系
  欧盟是较早实施能效标准的地区,欧盟1992年颁布的有关家用电器能耗标签及产品信息标准的指令——92/75/EEC,该指令是家用电器能源标识的框架指令,规定了能源标识的通用要求,包括管理的产品范围、制造商的责任、成员国的责任、标识要求以及实施指令的要求。该指令涵盖了电冰箱、电冰柜、空调器、灯具等各种家用电器,要求出售的家用电器必须附带有关能耗的标签。供应商对标签所含信息的准确度负责。指令还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易引起混乱且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标签、标志出现。指令还规定,在为实施该指令所制定的具体到各种电器能耗要求的指令中,必须规定出所涵盖电器类型的确切含义、取得有关能耗信息所使用的方法和测量标准、标签的内容和设计、粘贴电器标签的位置、标签中必须有的信息内容和格式等。为了执行欧盟理事会的指令,欧盟委员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电器节能标签指令,相关指令如下:
  欧盟理事会92/75/EEC指令,家用电器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标识及标准产品信息显示
  委员会指令94/2/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电冰箱、冷冻箱及其组合箱能源标识,已废止
  委员会指令95/12/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洗衣机能源标识,已废止
  委员会指令95/13/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源标识,已废止
  委员会指令96/60/EC,实施欧盟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组合洗衣干衣一体机能源标识
  委员会指令97/17/EC ,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 中的家用洗碗机能源标识,已废止
  委员会指令98/11/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灯具能源标签,已废止
  委员会指令2002/31/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空调器能源标识,已废止
  委员会指令2002/40/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电烤炉能源标识
  二、新能源标识法规体系
  2010519日,欧盟委员会及其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新指令2010/30/EU,这个新指令重筑了之前的能源标签指令92/75/EEC的框架。新能源标识在原A~G等级上增加了三个更高等级A+A++A+++以适应技术进步,但能效等级的总数仍然限制在7个,即将来产品的能效等级可以为:如果比现有产品使用更少能源的新产品归为“A+”等级,则最低能效等级为“F”;如果比现有产品使用更少能源的新产品归为“A++”等级,则最低能效等级为“E”;如果比现有产品使用更少能源的新产品归为“A+++”等级,则最低能效等级为“D”。产品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上需要显示能效等级,产品范围也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和工业设备以及门窗等能源相关产品。
  指令2010/30/EU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清晰的标准化的信息,从而简化最终消费者对于更高能效产品的选择过程,同时也可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可以获得相关的产品信息,无论产品的售卖方式如何。
  新指令不只关注于家电产品,目前它已经把范围扩展为所有能源相关产品。这里所说的能源相关产品是指“任何在使用过程中对能耗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产品”。由于这个改动,该指令的产品范围就和同样给能源相关产品设置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保持了一致。
  在产品信息卡上,还必须提供有关能耗和任何其他与消费者产品使用相关的信息。欧盟委员会会提供一个能源相关产品的优先列表,列表上的产品将会优先被该新指令下的委任法令所覆盖。这样的一个列表也会被范围相同且提出最低能效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ErP指令)的工作计划图 (Working Plan) 所包括。
  对于该指令范围内的每类产品,欧盟委员会将会公布各个委任法令,这些法令将会对标签上必须要提供的信息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指令2010/30/EU下有关各产品的能效标签实施条例主要有:
  委员会条例(EU) No 1059/2010,家用洗碗机的能效标签,替代指令97/17/EC
  委员会条例(EU) No 1060/2010,家用制冷器具的能效标签,替代指令94/2/EC
  委员会条例(EU) No 1061/2010,家用洗衣机的能效标签,替代指令95/12/EC
  委员会条例(EU) No 1062/2010,电视机的能效标签
  委员会条例(EU) No 626/2011,空调的能效标签
  委员会条例(EU) No 392/2012,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能效标签,替代指令95/13/EC
  委员会条例(EU) No 874/2012,电灯和灯具的能效标签,替代指令98/11/EC
  委员会条例(EU) No 665/2013,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标识
  委员会条例(EU)No811/2013,空间加热器的能源标识
  委员会条例(EU) No 812/2013,热水器的能源标识
  委员会条例(EU) No 65/2014,家用烤箱和吸油烟机的能源标识

  三、网上销售产品能源标识新规定

  1. 概述

  2014年5月1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号条例(OJ L 147, 17/05/2014, p. 1–28),对已颁布的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下的十项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标签和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要求的规定。这十项能源标识实施条例分别为:  

  • 家用洗碗机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59/2010;
  • 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
  • 家用洗衣机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1/2010;
  • 电视机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2/2010;
  • 空调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626/2011;
  • 家用滚筒干衣机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392/2012;
  • 电灯和灯具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74/2012
  • 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665/2013;
  • 空间加热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11/2013;
  • 热水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12/2013。  

  刚刚于2014年1月底颁布的家用烤箱和吸油烟机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65/2014暂不在此次修订的范畴。

  2. 立法背景

  2010/30/EU框架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通过实施措施制定关于能源相关产品标签的细节,确保在通过商品目录、电话营销或互联网的远程销售(包括邮购)情况下,能在标签和产品单张上为潜在最终用户提供规定的能效信息。目前,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对于特定的订购规定需要在标签呈现一定信息。然而,目前尚没有要求显示标签本身或产品单张。因此,这将影响最终用户在远程销售时做出更明智购买决定的能力,因为它们既不通过标签的颜色等级进行消费引导,也不被告知产品族哪个产品的能源标签最好,或者提供产品单张中包含的附加信息。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远程销售在能源相关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正不断扩大。当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有可能显示标签和单张,而没有额外的管理负担。因此,经销商在网上销售时应显示其标签和单张。对于在互联网上显示的标签和产品单张,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能源相关产品每一种型号的标签和产品单张的电子版本,譬如在网站上提供这些电子版本便于经销商进行下载。

  为了落实本条例的要求,供应商应有义务提供仅对于新型号(包括已有型号的升级)的标签和单张的电子版,新型号指那些拥有新型号识别码的产品。而对于已有型号,供应商可自愿提供电子标签和单张。由于在产品旁展示的标签和单张可能需要更多的屏幕空间,应允许使用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进行展示。

  3. 修订内容

  从2015年1月1日起,投入欧盟市场的具有新型号标识符(new model identifier)的每一台×××型号,应向经销商提供电子版的标签和产品单张,这些电子版本也可以提供给其他×××型号的经销商。

  供销售、租赁或租购的×××销售时,而最终用户并不能期望看到该产品显示,此时供应商应提供条例规定的相关信息。如果产品是通过互联网供货,应根据新增附录的要求提供电子标签和电子产品单张。

  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在新增附录中规定。

  (注:其中“×××”表示某一产品类别,如家用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等。)

  4. 新增附录规定

  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和产品单张应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显示。标签和产品单张的尺寸应使得其清晰可见、易读,并且按照规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缩小。如果应用嵌套显示,标签和产品单张应在图像上第一次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时出现。

  其中“显示机制”(display mechanism)指任何屏幕,包括触摸屏,或者用于向用户显示互联网内容的其他可视化技术。“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指通过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其他图像或数据集的触摸屏扩展来访问的图像或数据集的可视化界面。“触摸屏”(tactile screen)指响应触摸的屏幕,如tablet computer、slate computer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 为能效标签上产品能效等级所对应颜色的箭头;
  • 以白色以及与产品价格等同的字体,指出产品能效等级的箭头;
  • 具有以下两种格式之一:

 

  

  并且,标签应按照如下顺序显示:  

  • 图像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
  • 图像应链接到标签;
  • 标签应在图像上点击鼠标、滚动鼠标或触摸屏扩张后显示;
  • 标签应通过弹出、新标签页、新页面或插入屏幕显示进行显示;
  • 对于触摸屏上标签的放大,应适用触觉放大的设备公约;
  • 该标签将通过关闭选择或其他标准关闭机制来停止显示;
  • 在无法显示标签图像时,应显示替代文本,该文本为产品的能效等级,字体大小等同于产品价格的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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