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可追溯和召回法规汇总

来源:HACCP联盟公众号时间:2022-07-11

可追溯性的定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把可追溯性的概念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

跟踪(Tracking):从食品供应链的上游至下游,跟踪一个特定 的单元(一件或一批)食品运行过程的能力

溯源(Tracing):从供应链下游至上游识别一个特定单元(一 件或一批)食品来源的能力,即通过记录标识的方法回溯食品的来源、用途和位置的能力。

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8.3可追溯系统

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唯一的识别从供方的进料到终产品的初次分销途径。当建立和实施可追溯系统时,至少应考虑以下:所接收的原料、辅料和中间产品的批次与终产品的关系;原料/产品的返工;终产品的分销。

EC178/2002 [Regulation 178/2002]欧盟议会和理事会

关于召回要求(第19条)

3.9基本:

公司应能够追踪从供应商,经过所有的加工步骤并发送到客户的所有原材料的产品批次(包括包装),而且反之。

BRC8

1.如果某食品企业认为其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义务立即撤回市场中不安全的食品,并通知主管部门 。并且,其有义务通知产品销售地的消费者…,如果有必要,应召回已出售的产品…

2.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对零售和批发负有责任,…在必要情况下,他们有义务撤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提供追溯产品的必要信息,提升食品的安全水平…

3.如果食品企业的负责人认为,或已确定其上市的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害,他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

4.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应与主管部门合作…

《食品安全法》对召回的要求 

3条,其中第六十三条(总要求)、第九十四条(对进口商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罚则)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总局令第12号)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一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二是规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召回义务;

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

四是规范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的处置。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明确主体义务。

二是规范公告发布。

三是严格书面报告。

四是规范信息记录。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

(三)强化依法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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