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拟制定“输入化妆品边境查验办法”等三个化妆品草案

来源:海关总署时间:2018-12-08

  2018 年 12月 6日,中国台湾地区 “卫福部 ”预告制定 “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核发办法 ”(部授食字第 1071607495号)、 “化妆品证明书核发及管理办法 ”(部授食字第 1071607824号)、 “输入化妆品边境查验办法 ”(部授食字第 1071607015号)草案。
依据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定,自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实施日起,制造或输入经中央主管机构指定公告的 “特定用途化妆品 ”(现称含药化妆品)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制造或输入;化妆品业者得就其登陆或取得许可证的化妆品,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检查认定符合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证明等证明书;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输入化妆品的边境管理,对有害卫生安全的化妆品,公告一定种类或品项,经抽查、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入。 “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核发办法 ”规范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核发、变更、废止、撤销、展延的申请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预告实质内容与现行申请程序、随附数据一致; “化妆品证明书核发及管理办法 ”规范各式证明书核发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与基准、效期、废止、返还、注销及其他应遵行事项,预告实质内容与现行申请流程相符; “输入化妆品边境查验办法 ”规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化妆品种类或品项的边境抽查、抽样检验方式、方法、项目、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草案预告期为 60天。
更多详情参见: www.fda.gov.tw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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