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就英国退出欧盟补充欧盟型式核准法律(COM(2018) 397最终)

来源:时间:2018-07-17

通报号:G/TBT/N/EU/584

通报名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就英国退出欧盟补充欧盟型式核准法律(COM(2018) 397最终)

通报国家:欧盟

通报日期:2018-07-17 00:00:00

涉及专题:电动工具欧盟市场

通报原文: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584
2018-07-17
18-4491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 ] 2.9.2
[ ] 2.10.1
[X]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动车辆、拖车、两轮和三轮车、四轮车、农林车辆、系统、部件、技术装置和发动机。
HS编码:8714.9900   ICS编码:45.060.20,43.020
5.
通报标题: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就英国退出欧盟补充欧盟型式核准法律(COM(2018) 397最终)

语言:英语 页数:12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英国于2017329日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提交了关于其退出欧盟

的通报。这意味着,除非批准的退出协定规定了另外的日期,否则所有联盟的一级和

二级法律将从2019330日(退出日期)起对英国停止适用。英国将成为第三方

国家。

根据可能包含在退出协定中的过渡安排,欧盟管理若干产品型式核准的法律框架将从退出之日起不再适用于英国,特别是:

•关于机动车和拖车型式核准的指令2007/46/EC(将由自202091日起适用的法规取代);

•关于两轮和三轮车及四轮车型式核准的法规(EUNo 168/2013;

•关于农林车辆型式核准的法规(EUNo 167/2013;

•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发动机型式核准的法规(EU(EU) 2016/1628

这也意味着英国型式核准机关将不再是欧盟型式核准机关,并且不再履行欧盟法律规

定的型式核准机关的任何权力和义务。因此,过去在英国获得批准的制造商需要重新获

EU-27型式核准机关的核准,包括已经生产的产品,以确保继续符合欧盟法律并保持对联盟市场的准入。

虽然这些产品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协调欧盟批准型式核准方式的程序要求,但一些保障措施使相关制造商难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欧盟现行法律停止适用于英国后符合法律和业务的连续性。

这为具有英国型式核准的制造商带来了极大的法律不确定性。本提案旨在通过临时和非常具有针对性地修订现行法规来解决这一问题,允许相关制造商获得新的EU-27核准代替现有的英国型式核准产品。

提案中提出的规定不会降低对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安全或环境性能要求。与具有EU-27型式核准的制造商相比,不会给予具有英国型式核准的制造商带任何优势。本措施允许制造商继续按照适用的法律要求生产其产品,而不会中断现有生产,这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为促进制造商遵守欧盟法律,本措施还将确保对消费者和公民的保护。
7.
目标与理由:为了改善具有英国型式核准的制造商的法律不确定性,本提案: •明确允许相关制造商向EU-27型式核准机关申请新的型式核准; •允许不必重复支持英国型式核准的测试,因为技术服务此前未经欧盟27型式核准机关指定和通报; •可以批准此类核准,如果新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要求得到满足,而不是新类型的要求; •建议为退出之前已上市产品确定新的型式核准机关,避免没有权力进行在役合格检查或发布可能的未来召回。  
8.
相关文件: 指令2007/46/EC: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28987042508&uri=CELEX:32007L0046 法规(EU)No 168/201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 = 1528987090952&uri = CELEX:32013R0168 法规(EU)No 167/201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 = 1528987195631&uri = CELEX:32013R0167 法规(EU)2016/1628: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 = 1528987239562&uri = CELEX:32016R1628
9.
拟批准日期:2018年底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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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英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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